日前,泉州市财政局发布“泉财行〔2012〕86号”文件,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购置管理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及的通用办公设备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含一体机)、传真机、中高速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碎纸机、照相机、摄像机、空调设备等11类产品,其中台式电脑等产品的使用年限为8年,照相机、摄像机、空调设备的使用年限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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