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对原有的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进行了补充完善,规定了各预算单位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购买性支出,必须依法实行政府集中购买,不得随意自行采购。对拒绝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预算单位,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拨付政府采购资金,同时收回预算指标。
各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以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为依据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类汇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批复各预算单位。对年度中追加的预算,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购买性支出项目,必须按程序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批复给预算单位执行。
为减少中间环节,促进政府廉政建设,对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将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拨付给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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