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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时间:2009-04-03阅读:0

穗财采〔2009〕52号
  
印发《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09年)》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对2006年印发的《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穗财采〔2006〕287号)内容作了适当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09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以后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另行公布,如无调整则不再每年重新公布。
  
  二00九年三月五日
  
  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2009年4月1日实施)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85项)
  
  (一) 通用类项目(55项)
    
















































































































































































































































































































编号


品目名称


采购起点金额


 


货物类(37项)


 


 


建筑物2项)


 


A0201


办公用房


 


A0202


宿舍用房


 


 


电器设备(5项)


 


A030101


电视机


20万元以上


A030102


电冰箱


20万元以上


A030103


洗衣机


20万元以上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A030106


空气调节设备(包括空调器、中央空调)


 


 


办公自动化设备(10项)


 


A030201


计算机(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


 


A030202


打印机


 


A030204


传真机


 


A030205


复印机


 


A030206


速印机


 


A030207


碎纸机


 


A030208


投影机


 


A030209


扫描仪


 


A030210


显示器(含触摸屏、大屏幕设备等)


20万元以上


A030211


UPS(不间断电源)


20万元以上


 


家具(2项)


 


A030301


办公家具


20万元以上


A030302


宿舍家具


20万元以上


 


专用材料(1项)


 


A0708


服装及相关用品(包括工作服、制服等)


20万元以上


 


网络设备(5项)


 


A100401


服务器


 


A100402


路由器


 


A100403


交换机


 


A100404


调制解调器


 


A100499


网络配套设备(包括磁带库、磁盘阵列、防火墙、加密设备)


 10万元以上


 


专用设备(5项)


 


A1013


消防设备


20万元以上


A1018


档案设备


20万元以上


A1027


电梯


20万元以上


A1028


厨房设备


20万元以上


A1029


锅炉


20万元以上


 


交通工具(7项)


 


A110101


轿车


 


A110102


越野汽车(吉普车)


 


A110103


卡车


 


A110104


载客汽车(大、小客车)


 


A11010504


警车


 


A11010507


皮卡


 


A110106


摩托车


20万元以上


 


服务类18项)


 


 


系统网络(2项)


 


B10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含多媒体系统)


20万元以上


B11


监控、监测系统(设备、设施)


20万元以上


 


印刷(1项)


 


C01


印刷


10万元以上


 


软件(2项)


 


C0301


信息软件开发


20万元以上


C0302


计算机通用软件


20万元以上


 


保险(1项)


 


C05


保险(不含车辆保险)


20万元以上


 


维修维护(1项)


 


C0404


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维修、维护


 20万元以上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3项)


 


C070301


车辆保险


 


C070302


车辆加油


 


C070303


车辆维修


 


 


会议(1项)


 


C0802


一般会议(住宿、会场租用)


5万元以上


 


物业管理(3项)


 


C1001


物业管理


20万元以上


C1002 


单位环境卫生清洁


20万元以上


C1003 


单位环境绿化


20万元以上


 


其他服务(4项)


 


C9901


出国机票


 


C9902  


资产评估、评审


20万元以上


C9903 


审计服务


20万元以上


C9904  


法律服务


20万元以上


注:“C0802一般会议项目,在市本级单位实施,区、县级市可参照执行。该项目5万元以上但未达到80万元的,实行协议定点服务。除定点会议服务单位外,部门(单位)下属有会议接待服务能力的,可接受本部门一般会议服务项目。


“C01印刷项目, 1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80万元的印刷项目,实行定点印刷服务。部门(单位)下属有印刷厂的,可接受本部门印刷服务项目。


(二)部门集中类项目(30项)

































































































































































编号


品目名称


采购起点金额


 


货物类 19项)


 


 


家具(1)项


 


A030399


其他家具(包括教学用家具、科研、医疗等专用家具)


20万元以上


 


物资(5项)


 


A0601


救灾物资


20万元以上


A0602


防汛物资


20万元以上


A0603


抗旱物资


20万元以上


A0604


农用物资


20万元以上


A0605


储备物资


20万元以上


 


专用设备(13项)


 


A1002


印刷设备


20万元以上


A1005


发电设备 (包括发电机、柴油机等)


20万元以上


A1006


医疗设备


20万元以上


A1007


计划生育设备


20万元以上


A1009


港口设备


20万元以上


A1010


农用机械设备


20万元以上


A1015


警用设备


20万元以上


A1021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20万元以上


A102201


灯光设备


20万元以上


A102202


音响设备


20万元以上


A1023


文艺设备


20万元以上


A1024


体育设备


20万元以上


A1030


水利专用设备


20万元以上


 


交通工具(8项)


 


A11010501


工程汽车


 20万元以上


A11010502


工具汽车


  20万元以上


A11010503


消防车


  20万元以上


A11010505


救护车


  20万元以上


A11010506


通讯和广播用车


20万元以上


A11010599


其他专用车(含刑事勘察车、指挥车等)


20万元以上


A1102


船只(指救助船舶、缉私船、港务监督巡逻艇等)


20万元以上


A1103


飞机


20万元以上


 


服务类3项)


 


 


维修、维护(2项)


 


C0401


通用设备维修、维护(不含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维修、维护)


20万元以上


C0402


专用设备 维修、维护


20万元以上


 


租赁(1项)


 


C0605


网络和设备租赁


20万元以上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项目


限额标准


货物类


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


服务类


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


工程类


 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项目


数额标准


货物类


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


服务类


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


工程类


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问题说明及要求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起点金额以上)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通用类项目(55项):“零起点金额”或达到“采购起点金额”以上的项目,已实行协议供货(供应)的品目,按有关协议供应规定程序操作;未实行协议供应的品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三)部门集中类项目(30项):达到“采购起点金额2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委托具有政府采购招标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四)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应委托具有政府采购招标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工程项目的采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80万元以上的,无论集中采购项目还是分散采购项目,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项目所属的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由广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从200941日起实施。2006年印发的《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穗财采〔20062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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