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北京市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属各预算单位要以此作为编制2009年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各区县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对《目录及标准》做如下调整:适当增加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目;适当降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附加限额标准。如需调整的区县,请将调整后的目录以书面形式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公布。
附件:北京市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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