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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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时间:2007-11-21阅读:0

四川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川办函[2007]22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四川省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执行好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好各项规定。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各市(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调整本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 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品 目 名 称


   备 注


   A


   货物类


  通用采购项目


   A0201


   办公用房


   成品(50万元以上)


   A030101


   电视机*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包括照相机、摄像机、


  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


   A030106


   空调


   包括中央空调、除湿设备


   A030201


   计算机


   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器


   A030202


   打印机


   A030204


   传真机


   A030205


   复印机


   A030206


   速印机


   A030208


   投影仪


   A030209


   扫描仪


   A0708


   制服*


   含警用制服


   A030301


   家具*


   A0401


   纸张


   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


   A100401


   服务器


   A100402


   路由器


   A100403


   交换机


   A1027


   电梯


   A1029


   锅炉


   A1101


   汽车


   各类轿车、越野车、


  客车、卡车、各类专用汽车


   专用物资和专用设备采购项目


   A0601


   救灾物资*


   A0602


   防汛物资*


   A0603


   抗旱物资*


   A0704


   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


   A0706


   工具和仪器*


   指仪表、乐器


   A1001


   通信设备*


   电话通信设备、其他通信设备


   A1002


   印刷设备*


   A1003


   照排设备*


   A1006


   医疗设备、器械*


   A1007


   计划生育设备*


   A1008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A1013


   消防设备*


   A1015


   警用设备和用品*


   A1018


   档案保密设备*


   A1019


   教学设备*


   A1020


   实验室设备*


   包括检测仪器和设备


   A1021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A1022


   灯光及音响设备*


   A1024


   体育设备*


   A1025


   地震设备*


  B


   工程类


   备 注


   B10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B09


   办公楼和宿舍的修缮和装修工程


   50万元以上


  C


   服务类


   C03


   应用软件的开发设计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包括成品


   C070301


   车辆保险


   定点保险


   C070302


   车辆加油


   定点加油


   C070303


   车辆维修


   定点维修


   C0801


   会议


   定点服务


   注:目录中的*表示省级单位采购单项预算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包括公用住房建设,文教卫生、体育及公益设施建设,市政建设,环保和绿化以及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应依法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直部门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 (交通工具除外)或服务项目、采购预算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实施要求


   (一)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得执行没有预算的政府采购。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凡支出预算中涉及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必须依法履行调整手续。采购人应依据批复(调整)的采购预算实施采购。


   (二)依法组织政府采购的实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时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核后实施采购,其中属于定点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定点供应商,属于非定点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专用物资、专用设备和工程项目,采购人有特殊需求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绿色环保、节能产品等方面的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绿色环保、节能产品等方面的政策,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产品的绿色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及优惠幅度,应当在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中充分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绿色环保、节能产品的政策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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