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潘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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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对你公司参加“广东省惠州监狱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项目编号:GD-201604-201017-0012)”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在参加“广东省惠州监狱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项目编号:GD-201604-201017-0012)”采购活动中,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4份业绩合同,合同显示甲方分别为惠阳震浩塑胶厂、惠州市红花湖假日酒店、云南省临沧市人民医院和蒙自市君悦商务酒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0条的规定,企业应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企业印章应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以及向相关工商管理部门协助核查,并无“惠阳震浩塑胶厂”、“惠州市红花湖假日酒店”、“蒙自市君悦商务酒店”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你公司投标文件所提供业绩合同上加盖有“惠阳震浩塑胶厂”、“惠州市红花湖假日酒店”、“蒙自市君悦商务酒店”字样公章与事实不符。在调查过程中,本机关多次发函要求你公司提供证明上述业绩合同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但你公司始终未向本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根据调查情况,依法对该投诉做出处理决定,并向你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粤财采决〔2016〕19号),你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机关寄回《政府采购文书送达回证》,未对该处理决定提出异议。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参加上述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5月26日向你公司依法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本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本机关未收到你公司对行政处罚事项提出书面异议及申请听证等有关材料。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12,589.03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2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所载内容,到有关银行缴纳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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