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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天津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行为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3-11-05阅读:0

津财采〔2009〕12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行为规范的管理,促进采购人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109号)和《关于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08〕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行为规范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要求

  按照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是对采购人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保证,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供应商合法权益的需要。

  采购人行为规范管理是通过对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行为的情况进行记录、归集,以此促进采购人不断规范其采购行为的管理方式。

  采购人的行为规范档案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各采购代理机构填写《采购人行为规范情况记录表》(见附件)建立。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发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规范行为情况的三个工作日内将《采购人行为规范情况记录表》报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查实的采购人不规范行为记录,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

  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人不规范行为记录备案。不规范行为记录的内容应包括:采购人名称、不规范行为事件发生的时间、不规范行为的具体事项等。

  二、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不规范行为予以记录:

  (一)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

  (二)不按规定的评标标准、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执行或擅自改变采购标准的(包括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规格、性能及价格等方面);

  (三)在采购活动中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指定特定供应商的;

  (四)在踏勘现场时与中意的供应商串通,对其他供应商只提供粗浅技术需求的;

  (五)不按照评审委员会确定的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确定供应商的或擅自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以外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的;

  (六)不在规定时限内对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的评审结果给予确认的;

  (七)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按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八)不按照定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有悖于定标文件或合同内容协议的;

  (九)擅自变更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或默认供应商提供与定标文件不符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内容情况的;

  (十)不按照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办理项目验收、资金支付审核事宜或在办理项目验收、资金支付时设置障碍以及接受贿赂、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未依法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将评审现场情况泄露扩散的;

  (十二)未按规定程序实施政府采购并已自行完成采购项目的;

  (十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附件:采购人行为规范情况记录表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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