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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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10-23阅读:0
 内财综〔2017〕87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支持和规范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协同发展,加快事业单位转型,提高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根据《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4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14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群团组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6月14日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参与 

  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协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快事业单位转型发展,提高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根据《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以下简称《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在当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基础上,通过分类实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推动政府转变职能,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明显提升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到2020年底,力争实现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全面推开,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改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建立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事业单位经费保障和人员编制管理约束机制,实现事业单位改革和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相互促进、协同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分类实施。依据现行政策,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的类别及其职能,合理定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 

  (二)公开透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注重规范操作,鼓励竞争择优,营造良好改革环境。 

  (三)统筹协调。衔接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经费保障、机构编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关系,形成改革合力。 

  (四)稳妥推进。充分考虑事业单位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对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确保顺利推进。 

  三、工作内容 

  (一)继续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改革政策精神,继续深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快完成尚未分类或分类不彻底事业单位的分类工作,对已分类事业单位的运行加强跟踪分析研究,积极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完善和落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财政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国有资产管理,确保事业单位改革平稳有序实施。 

  (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1.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比照政府行政部门,作为购买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完成行政职能剥离前,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在完成行政职能剥离后,根据新的分类情况执行相应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 

  2.分类改革后,划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本身就是政府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而举办的机构,既不能作为购买主体,也不能作为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3.分类改革后,划分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要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逐步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4.分类改革后,划分为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可以做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5.分类改革后,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因履职需要购买辅助性服务的,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行为,可以参照政府购买服务规范性流程操作,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度。 

  6.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待明确分类后按照上述政策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四、工作措施 

  (一)2020年底前,实行过渡期政策,支持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凡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将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凡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可以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给事业单位承担,并实行合同化管理。其中,采取直接委托的购买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已经采用竞争性购买方式的,应当继续实行;积极推进采用竞争择优方式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逐步减少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直接委托的购买服务事项,严格禁止简单地将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改为直接委托购买。从2017年起,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逐步增加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和金额,大力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二)探索建立与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相适应的财政支持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各级财政、编办、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协助事业单位获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必须具备的相关资质,积极支持公益二类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力量公平竞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承接服务的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预算调整到部门本级,按照购买服务费管理;政府预算新增用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优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严格禁止借用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扩大事业单位支出;创新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管理,建立二类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协调约束机制,逐步形成与政府购买服务协同推进的经费保障、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制度体系。 

  (三)健全和完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作为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依据。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购〔2016〕914号)要求,完成部门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已经编制完成部门指导性目录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过渡期政策要求,细化由本部门事业单位承担并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修订完善部门指导性目录,做到应纳尽纳;目前由部门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除少数不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外,应当全部列入指导性目录;由部门所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财政保障经费的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列入指导性目录。各部门计划纳入指导性目录的购买服务事项,要报同级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四)加强合同履约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内政购办〔2016〕2号)的要求,实施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要结合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确定购买项目所需经费预算;要将购买服务合同履约作为重要环节加强管理,提高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项目的规范性;要跟踪项目执行进度,适时掌握项目资金运行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保证服务质量;要及时对承接主体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向承接主体支付购买服务资金。  

  (五)强化监督和绩效管理,保障项目质量和效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强化对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保障所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购买主体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购买服务项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确定合理的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管理;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对承接购买服务项目的事业单位的激励约束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事业单位后续年度承接购买服务项目的重要考量因素;财政部门要将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工作纳入财政监督范围,将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相结合,加大监督力度,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开展;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作为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社会组织资质管理、承接主体选择的重要依据,保障购买服务效果;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事业单位,应当健全项目财务报告制度,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公开财务报告,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 

  (六)做好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工作。作为购买主体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内政办发〔2015〕146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全过程信息,包括有关政策制度、指导性目录、承接主体条件、采购信息和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等。凡是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需要事前公示的要按规定进行公示。 

  (七)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事业单位预算统一核算,依法纳税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等政策。税后收入由事业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支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人员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制度,深刻领会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认识,切身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将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纳入年度重要改革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和目标,建立台账,按计划推进,彻底解决“写在文件中、用在讲话中、不见有行动”等问题。各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建立定期会商或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在国家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改革任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研究解决涉及本单位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创新体制机制,把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不断推向深入。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盟市财政、机构编制部门要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央编办制定的《意见》和本实施方案,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的,要将具体实施措施报自治区财政厅、编办备案同意。各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本部门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指导本系统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学习先进经验,完善政策措施,扎实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大力推进试点、示范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着力抓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试点、示范项目,以试点和示范项目为抓手带动全面改革工作。各盟市和自治区本级每年要选取3-5个部门作为试点单位,全面开展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要选取部分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作为试点项目,大力推进实施;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选取部分改革成效显著的试点项目作为示范项目,充分发挥典型引导作用;要安排资金对试点单位及试点、示范项目给予补助或奖励,带动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全面推开。试点和示范项目要以公共服务供给项目为主,履责所需的一般性事务除覆盖面大、具有系统性外,不得纳入试点和示范项目。 

  (四)加强调研、督导和培训工作。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一环,任重而道远。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研督导,及时掌握改革动态,了解改革进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推进改革奠定基础。要深入基层开展调研督导,加强对试点和示范项目的直接指导。各级机构编制、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调,密切配合,适时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培训,推广改革经验,确保各项改革工作有序衔接,平稳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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