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下称 《通知》),旨在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通知》提出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正确方向、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等五项具体措施,同时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全面摸底排查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督促相关地区和单位限期依法依规整改到位,并将排查和整改结果于2017年10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推进财政支出方式改革。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就是将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内的公共服务“外包”给社会主体,以契约形式来完成服务提供。作为国际社会通行且普遍应用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有别于我国一直实施的,带有“规模小、方式旧”特点的政府采购行为,其本身具有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职能。
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被视为推进我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迈向制度化的决定性政策,根据该《意见》,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至此,外界更对此解读出《意见》对外传递出政府从市场经济理念出发谋求促进政府行政职能转变的积极信号。而经过近四年来的建设与努力,我国政府购买服务正在按照既定政策轨迹稳步推进,特别是2017年5月,财政部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推进各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建设、完整全面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与监督等四方面要求。其中,从2017年9月起政府采购应公开具体成交记录的要求堪称吸睛。
可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制度化落实,是各路政策的一致要求。此次《通知》将落脚点置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正是对准了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范畴中又一容易滋生违法违规和腐败行为的领域,并意在剔除这一毒瘤。而要杜绝类似利益输送的出现,在制度化推进和实施的过程中,必须强调有效监管,确保公开、透明则是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
笔者以为,规范政府购买行为,信息公开作用须进一步强化。正如《通知》所要求的,各地应当将年度预算中政府购买服务总金额、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政府购买服务总金额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关预算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购买主体应当依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购买方式、承接主体、合同金额、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可查询、可追溯。坚决防止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进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至少,以上一系列规定为地方政府实施政府购买行为明确了正确路径,并为日后查出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实施举债融资之实的地方政府,埋下了严厉查处惩治的前期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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