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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欠透明应追责
时间:2016-11-03阅读:0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近日发布《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报告(2016)》,对中央、省、地市三级政府的财政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评估。结果显示,在被评测的中央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中,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开度最佳,而陕西铜川等12个地级市则在93家地市级政府成绩排名中垫底。

  确保政府采购透明,其实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一部分。就在10月3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相关实施细则,促进政府施政更加透明高效,李克强总理在会上明确表示,“政务公开是政府必须依法履行的职责。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等事宜,政务公开就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

  说到信息公开,近年来在舆论的强烈关注之下,应该说颇有进益,前几日发布的法治政府建设报告也认为,在信息公开这一项上,各地政府与过去相比进步明显。而具体到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这一领域,本次报告肯定,中央和省级政府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普遍更为规范,通常开设了统一的网站平台,用于集中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并且栏目建设较规范,有助于公众获取信息,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也较为全面详细,还有部分地方创新信息发布方式,提升获取信息便捷度,采用便民的查询方式,或提供首页直链,也是评估中发现的亮点。

  但报告也提到了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地市级政府公开情况不佳,协议供货模式的信息公开情况不好,且普遍存在发布渠道混乱、信息更新不及时、信息内容不详细、部分重要信息未发布等问题。”尤其严重者,报告披露,陕西省铜川市、吉林省吉林市等12个地级市,在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各项指标考核中全部为零分。

  与所取得的成绩相比,报告指出的问题似乎更让人触目惊心。之所以如此,并非刻意放大缺点,实与政府采购的性质以及政府采购中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密切相关。

  就整体而言,政府推进信息公开是为了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及时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也概莫能外,但因为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其信息公开在共性之外还有着特殊的价值,即给公众监督政府交易提供条件。

  “萝卜采购”、“以次充好价格虚高”、“先上马再招标”……近年来媒体报道的基层政府采购中的乱象并不鲜见。而人们想到的制约方法,除了强化预算约束之外,几乎众口一辞,那就是走出内部监督的模式,把政府采购行为暴晒在阳光之下。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此明确要求,着力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将公开透明原则贯穿采购活动全过程。该条例对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各个关键环节均作了具体规定。

  正因为公开透明是公众监督政府交易的前提条件,而依据经验,不公开不透明的政府采购行为往往掩盖着猫腻,故公众紧盯政府采购透明度,为多个地方政府在多项指标考核中得零分而感到触目惊心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屈指梳理一下,自《政府采购法》到《招标投标法》再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信息公开条例》,从采购信息公开到政府采购的全程,各个方面规范的法律法规不能算少,何以至今仍出现部分地方政府相关指标建设全部为零分的咄咄怪事?

  就像信息公开工作中总会有人为不公开和选择性公开找到冠冕堂皇的理由一样,一些地方政府在政府采购中大搞暗箱操作肯定也不缺少说辞,但毫无疑问,在法律法规的照射下,这些说辞实在过于苍白。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也为了让阳光反腐成为可能,当下最重要的也许当属惩戒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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