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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购买应予以分类明确
时间:2016-05-25阅读:0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各地政府开始将一些公共服务职能对外有偿转移。对此,南开大学法学院付士成等在《行政法学研究》上发表题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研究》的文章中指出:

  现行有效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范,以各地各级行政机关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为主,这些规范性文件对购买范围的规定在方式和内容上有很大差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非常庞杂。

  政府职能转移的需要、成本收益分析理论的影响、行政任务完成方式的转变、扶持社会组织的期望等四个因素造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广泛,而为政府自身服务的事项以及私人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不应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结合行政任务、公共服务的功能、公民基本权利、政府职能转移四个标准,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分为不属于购买范围的事项、不能购买的事项、可以购买的事项、应当购买的事项四类,以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有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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