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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服务型政府 要防范这“四种倾向”
时间:2016-04-27阅读:0

  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这为全国地方服务型政府建设提出了清晰的要求,指明了方向。

  服务型政府建构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使命,也是地方政府改革的主要目标。什么是服务型政府?简单地讲,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问题是,我们一直在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什么还要强调建设服务型政府?这说明我们为人民服务的实践还没有到位,还需要进一步从理念上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出发点,从体制上改变对上负责、对下不负责的价值观,从机制上确立公众满意度为最高标准的行为导向,从制度上确立人民的主体地位。

  观点

  当下,各地服务型政府建设成绩卓著,但在进一步推进过程中,还要防范四大不良倾向——

  第一,防范形式主义倾向,避免说得多、做得少,诚意多、成效少。

  第二,克服疲软主义倾向,避免服务无能,有心无力。

  第三,摆脱技术主义倾向,过度依赖技术,摆花架子。

  第四,拒绝民粹主义倾向,不能不计成本,将服务异化为迁就,将迁就异化为讨好。

  服务型政府建设呈现四个积极特点

  当下,各地服务型政府建设成绩卓著,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由理念诠释转向具体作为。长期以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治宗旨一定程度停留在理念层面,没有制度化与机制化。当下,各地政府将公共服务的基本价值内化为政府官员头脑中的思想,内化为服务质量及其服务到位的责任,实现自身角色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型,并构成公务人员深入群众、了解实际、服务民众的制度推力。

  第二,由被动适应转向主动创新。以往地方政府改革的动力往往源于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源于以GDP为核心的同比数据,满足于局部硬件优化的比拼,基本处于被动适应局面。以行政服务中心为代表的服务型政府建设,在为民众提供全方位、快捷服务的流程中,一致表现为主动、公开、透明、热情。窗口之间的协同活跃,更引发了部门之间的大部制探索,展现出政府整体性、便捷性、统一性特点,有效展示了公共服务的增量与优化。

  第三,由形式更新转向内涵优化。一开始,各地服务型政府建设更多注重外在形式,更加愿意短、平、快出成绩,更愿意从外部运作入手。随着公众日趋理性,社会日趋进步,服务型政府的内涵价值与质量越来越被关注。各地开始认真设计服务标准、设置服务责任,实现服务目标理性化、服务方法规范化、服务环节程序化,服务内容优质化,服务考核公开化。

  第四,由主观意愿转向客观担待。地方政府长期习惯于自我真诚与主观判断,单向性地输送服务形式,单方性地确定服务内容,公众只是被动接受服务的对象。而公共服务的真谛是以民为本与实事求是,以民众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通过与民众互动,了解民众需求的局部性与整体性区别、辨识眼前需求与长远利益的结合,以此来制定公共服务政策、选择公共服务形式、安排公共服务内容。这就需要纠正封闭式的政府工作方式,健全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互动平台,构筑长效互信基础,完善民众参与机制,建构服务监督机制。

  苏州服务型政府建设着力做好“八个服务”

  苏州公共服务也在积极前行,探索了不少先进做法,积累了不少实践经验,具体体现在服务民生上。

  第一,服务教育。为了保证教育资源均等化,苏州努力做好教育规划布局的调整,注重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有效衔接,完善教育质量评价机制与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立交桥”。

  第二,服务健康。为了健全医疗保险统筹机制,苏州市努力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辐射。

  第三,服务就业。苏州市服务就业与服务创业相结合,将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人员就业一起抓,并在城乡劳动力职业培训、大学生就业实名登记、定期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等方面着手,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体制。

  第四,服务养老。苏州实行城乡老年居民社会化服务100%全覆盖,合理布局养老服务设施,发展居家养老和老年服务业,建成“15分钟社会保障服务圈”。

  第五,服务出行。为了建设“公交都市”示范城市,苏州市在公交优先发展新三年行动计划中,力争完善公交运行线网,建设城市轨道交通,优化交通换乘系统,充分发挥轨道交通、公交、公共自行车的综合效用,推进城际公交发展。

  第六,服务生态。苏州市实施生态文明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十大工程”,持续优化“四个百万亩”,严守耕地保护、开发强度、生态保护“三条红线”。

  第七,服务文体。苏州市在构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上力求功能明确、网络健全,重点建设了10分钟体育健身圈,并将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全方位向社会开放。尤其是环古城河栈道修建,方便了民众,方便了健身。

  第八,服务创新。为了增强行政审批服务的规范性,苏州市向社会公开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部门、提交材料清单、审批环节、审批时限、审批标准、收费项目,倡导超前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自助服务、协办服务、代办服务的范围,大大方便了公众。

  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还需防范“四种倾向”

  服务型政府建设在继续发展中,取得成绩的同时,还需防范四种倾向。

  第一,防范形式主义倾向,避免说得多、做得少,诚意多、成效少。有些时候地方政府往往热衷于“看得见、摸得着”的基础设施、形象工程,干扰了财政预算,产生了巨大浪费,显示一种“浮躁行政”。第二,克服疲软主义倾向,避免服务无能,有心无力。政府的服务不可能全能,也不可能“一府独挡”,政府的公共服务离开了社会参与,全能往往会变成无能。第三,摆脱技术主义倾向,过度依赖技术,摆花架子,冲淡了民众对整体软环境的关注,导致公共服务本末倒置、避重就轻。第四,拒绝民粹主义倾向,不能不计成本,将服务异化为迁就,将迁就异化为讨好。

  有些地方只要有人开口,就会违背常规地作出承诺,不顾民众需求的实际状况与轻重缓急,不顾自身实际能力与整体规划。

  服务型政府建设必须注入公共理性,最根本的是强调公共性。公共性意指政府包括其公共权力的内在要件和公共职位的外在要件,都属于社会公众。公共性是服务型政府建立的价值基础,是人类对公共服务制度设计的升华。服务型政府的公共性是指政府服务的范围是公共领域,政府服务的内容是提供公共产品,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及内容受法律限制。明确政府服务的范围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将私人领域的事务还给社会和个人,节约公共资源和成本,提高政府工作的专业程度及效率,解决政府错位的问题。

  面对过度服务引发的超载,服务型政府必须明确公共性的限度,民众需求增加并不意味着任何需求都要得到政府回应,尤其是特殊个体或群体的要求不能称为公共性需求。应具有公共理性,即调整服务型政府结构,明确服务内容与服务范围的合理限度,到底为谁服务、服务什么、服务到何种程度,使社会发展状况与地方政府服务侧重点、梯度层次相匹配。

  服务型政府的建构,不是想当然的身份转换,也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现状,而是在注入人们主观努力的基础上,需要法律的界定与规定。我国政府建设与改革的向度已经开始从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不会一蹴而就,但只要坚定不移地不懈努力,就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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