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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善川:以立法引领和推动养老服务健康发展
时间:2016-04-26阅读:0

  2013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等进行了部署,各地也相应出台了配套措施,养老服务业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我国养老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还是偏低。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的收养范围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但是,养老服务领域还有很多问题需要专门立法进行细化规定:

  强化规划保障,推动养老服务均衡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提出:到2015年底,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的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这一目标已基本实现,但是,总体上养老床位数还是偏少。而且,还存在着公办养老机构“一床难求”,而民办养老机构入住率不足的失衡现象。可以通过立法明确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同时,改革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营模式。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发挥“保兜底”作用,主要收住“三无”和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并制定第三方评估制度,明确服务对象的过渡措施。政府出资支持的养老机构应明确收住一定比例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政府没有资助的养老机构可以由市场决定服务价格和收住范围。

  制定服务标准,规范养老服务行为。2014年1月26日,民政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目前,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不完善,市场服务行为失范等问题仍然存在。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人才匮乏。由于工作条件较差,劳动强度较大,工作收入较低,养老服务护理人员职业吸引力明显不足,造成养老护理人员的队伍不稳定,养老机构专业护理人员与养老床位数配比率较低,且服务人员多以“40”、“50”人员为主。养老院在职护理员普遍缺乏专业训练,缺乏专业技能,难以满足服务需求。制定养老服务标准后,可以组织对养老服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

  明确促进措施,推动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离不开各级政府的支持。各级政府需要进一步完善投融资、土地供应、税费优惠、补贴支持、人才培养和就业等方面的政策。将各种经过实践检验而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对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养老服务补贴为例,过去各地一般采取补“砖头”、“床头”的做法,只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好了,就可以按照养老服务床位进行补贴,而实际运营情况缺少监管。而现在采取补“人头”的做法,只有养老床位有人使用,才能进行补贴,提高了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类似这样的政策措施应被吸收到立法中。

  清理制度障碍,推进养老服务医养结合模式。按现行体制,社区医疗机构的设置及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由卫生部门管理,养老机构的设置及其提供的养老服务由民政部门管理,机构设置各有各的条件,导致社区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相互分离的现象较为普遍。老年人群属于疾病易发和多发的特殊人群,对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照料的依赖性很强,也是社区医疗服务的主要对象,而既提供医疗服务又提供养老服务的护养型机构少之又少,不少社区医疗机构受医疗保险定额限制,难以满足老年病人基本医疗需要。可以通过立法支持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通过延伸服务、契约合作实现医养结合,支持一、二级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有条件有能力的还可以兴办养老机构,可以整合城市相对过剩的公立医疗资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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