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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王俊峰:应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
时间:2016-03-08阅读:0

  今年2月底,北京市宣布16个区6878个村居全都有了自己的法律顾问,北京实现了从律师志愿服务向政府购买服务的转型,也实现了从律师流动服务向固定专人服务的转型。

  2月25日,广东省中山市出台《中山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实操指引》。据悉,中山是全国最早一批出台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实操指引的地市。

  “实践中,我国部分省市已经在逐步推行政府购买律师公共法律服务,取得了一些可贵的经验。但总体而言,政府购买律师公共法律服务仍处于初始阶段,社会各界的认识普遍不足,市场发育不完善。”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会长王俊峰今天在接受采访时对记者说。

  2月29日,广东省惠州市刚刚完成了一项信访局购买信访法律专业服务采购项目,一家当地律师事务所以14.8万元价格中标了这个为期14个月的法律服务项目,也就是说每个月的代理费用仅1万多元。

  事实上,大多数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代理费没有商量余地,只是象征性的支付,没有按照律师服务额标准综合考虑,与律师服务的市场价值极不相称。

  王俊峰认为,尽管有关文件已要求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但在实践中各级政府尚未真正贯彻落实该项要求。如何安排预算、预算费用多少均缺乏具体的操作实施细则。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面临诸多障碍

  王俊峰认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在其他方面也面临障碍。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机制方面。首先法律服务内容事项不明确,特别是各地出台的目录中,对律师的服务目录仍然狭窄,目前没有较为权威或指导性法律服务政府的目录指引。

  其次,法律服务的监督和评价机制还没有建立。律师服务法治政府公开选聘律师的标准和程序,律师准入和退出的工作机制等,还需要建立。服务结案后评估机制,没有公正评判,仅凭领导个人喜好下结论是不行的。另外,没有激励机制也是缺憾。

  第三,购买主体方政府机制不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涉及财政、民政、审计和相关职能部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共同推进。

  王俊峰认为,律师的主观能动性也未得到充分发挥。“在购买主体的关系上,存在购买双方非独立、平等关系,政府单向主导,低成本购买,职权介入的问题,使得律师的有偿服务不能得到保障,继而失去服务的积极性。”他介绍。

  他还认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数量远远满足不了社会需要。他介绍,当前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范围,过于集中在政府法律顾问、法律援助两个方面。律师发挥的作用有限,只起了拾遗补缺的作用。

  一方面,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侧重于事后服务,在事前和事中阶段缺乏风险控制意识,在重大的政府决策规划上鲜见律师参加。另一方面,律师能够参与的深度不够,仅起到“打下手”的角色,多数只是提供一些简单的法律意见,或者被动地参与诉讼、仲裁等传统业务。

  增加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王俊峰认为应该从主观和机制建设两方面进行提升。他认为首先应该加强理念引导,提高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自觉意识,包括合理使用律师服务的意识和支付合理报酬的意识。

  其次,他认为应该建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资金管理制度。争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由委托单位直接与作为受托方的律师事务所结算。为了杜绝购买服务当中的腐败行为,他认为应明确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的程序。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竞争择优。

  2014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律协就曾提出关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建议。王俊峰此次再次提出建议,呼吁明确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主体和基本范围。

  王俊峰认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基本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参与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调研、起草与评估工作。律师通过咨询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调研,起草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对规范性文件、法规规章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律师参与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制度的法律论证,开展风险评估,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办理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法律事务。律师可以参与政府的重大项目洽谈、谈判、招投标,协助起草、审查、修改重大合同、项目法律文书。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律师可以参加政府的涉外事务,包括参与贸易争端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国际谈判。

  参与重大事件的处理、协调和善后工作。律师可以成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预备队伍,建立突发事件协调、处理和善后工作律师专家库。政府可以聘请律师参与制定改进措施和预防机制。

  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政府可以聘请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在信访接待服务窗口协助信访部门接待来访群众,参与党委、政府领导接待日信访接待。

  代理政府涉诉法律事务。代理政府涉诉的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以及涉外法律事务等方面,就涉及政府的行政诉讼,或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在今年的提案中,王俊峰着意强调了应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他认为,应该全面公开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信息,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及时组织对已完成律师服务项目的结项验收和综合考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后续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重要依据。

  此外,他还建议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律师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开展需求调查、计划发布、政策宣传、数据统计等工作,提升政府购买律师服务管理水平。

  王俊峰认为,应该建立法律服务质量反馈和评价制度,将律师开展政府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纳入律师年度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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