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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入手 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模式
时间:2016-02-16阅读:0

  近日,本溪市出台了《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本溪市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模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溪市实际而制定的。做为一种全新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对《指导意见》出台背景、基本定位以及意见中涉及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问:什么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答: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政府承担公共服务的新模式,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理念和模式的创新,是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问:《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同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仍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新一届国务院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作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购买服务的力度。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进一步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是惠及人民群众、深化社会领域改革的重大措施,是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需求的关键之举,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政社分开的必然要求。而本溪市出台《指导意见》,就是为了更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加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问:请问《指导意见》在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答:第一,要积极稳妥,有序实施。按照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研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体系机制,优先在社会组织、市场体系发育较为完善的重点公共服务领域推进,逐步向各类公共服务领域延伸,构建起多层次、多方式的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体系。

  第二,要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加强信息公开,确保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先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第三,要以事定费,政社分开。坚持费随事走,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大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社分开,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切实降低政府行政成本。

  第四,完善机制,强化绩效。探索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工作机制和流程,加强财政、审计和监察等全面监督,建立规范健全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问:在政府购买服务中,“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如何界定?

  答:关于购买主体,《指导意见》是这样界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应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主要有以下方面考虑:一是目前存在一些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环境保护督查监管机构、海洋维权巡航执法机构等,这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转为行政机关,将其纳入购买主体,有利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相衔接;二是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如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等,是政府设立的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主体,其中涉及的购买服务问题宜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展情况逐步研究推进;三是群团组织主要是指妇联、工会、团委等,这些单位一直纳入行政编制并按照公务员管理,经费也由国家财政负担,虽然不属于行政机关,但其工作职责和提供的服务也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

  关于承接主体,《指导意见》界定是这样界定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但要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需要说明的是,承接主体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问:请问《指导意见》中关于“购买内容”的范围如何确定?

  答:《指导意见》提出的购买内容包括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购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第一,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公共服务等一般性公共服务事项;

  第二,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等社会管理服务事项;

  第三,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事项;

  第四,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技术性服务事项;

  第五,会议、经贸活动、展览、法律服务、课题研究、绩效评估、项目评审、审计服务等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第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各级政府要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及年度执行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问: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从哪里来?是否额外增加预算?

  答:政府购买服务只是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和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的改进,不是新增一块财政资金,而是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增长所需要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以及党委、政府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为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不走偏、不变样、可持续,应坚持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中解决的原则,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由各部门安排购买服务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后实施。这样,既不改变现有预算体系,确保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符合改革方向,也不会增加预算审核难度,干扰预算正常编制,还可以有效打消一些部门以为新增资金的“误解”。

  问:本溪市的《指导意见》有什么特点?

  答:本溪市的《指导意见》是在《辽宁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的起草的,共6大类、57款、217项细目。比省财政厅制定的目录增加了2款、20项。相比《辽宁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本溪市主要是增加了城市维护和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涵盖范围更加广泛。

  政府购买服务:

  是什么?

  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买什么?

  1.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公共服务等一般性公共服务事项;

  2.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等社会管理服务事项;

  3.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事项;

  4.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技术性服务事项;

  5.会议、经贸活动、展览、法律服务、课题研究、绩效评估、项目评审、审计服务等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6.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谁来买与向谁买

  买方:主要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等

  卖方:主要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怎么买

  如何买得值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政府领导,财政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工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共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2.明确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帮助政府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推进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参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预算、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3.严格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承接主体要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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