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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法》与GPA、CPTPP的比较分析与法律修改建议
时间:2024-11-01阅读:0

——电子采购

   n  王周欢 

  1GPACPTPP关于电子采购的规定

  GPA14条对电子拍卖作了专门规定。此外,在第1定义,第5电子方式的使用,第6采购制度的信息,第7通知,第11时限,第16采购信息的透明度都有电子采购的相关规定。

  GPA14条规定,如一采购实体有意使用电子拍卖进行一涵盖采购,则该实体在电子拍卖开始前应向每一参加者提供如下信息:(1)依据招标文件中所列评估标准确定、将在拍卖过程中自动排序或重新排序中使用的自动评估方法,包括数学公式;(2)在合同依据最具优势的投标书授予的情况下,对投标书中各要素任何最初评估结果;(3)与进行拍卖有关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GPA4条第3款规定,如使用电子方式进行涵盖采购时,一采购实体应保证采购的进行使用可普遍获得且可与其他可普遍获得的信息技术和软件互用的信息技术和软件,包括与信息认证和解码有关的技术软件;应设立保证参与请求和投标人诚实性的机制,包括设立接受时间和防止不当访问。

  GPA6条规定,每一参加方应在官方指定的可广泛传播且可使公众易获得的电子媒介中,迅速公布任何法律、法规、司法判决、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决、经法律或法规授权并在通知和招标文件中提及的标准合同条款以及关于涵盖采购程序,以及任何修改;应请求,向任何一参加方提供说明等。

  GPA7条规定,对于每一涵盖采购,除第13条所述情形外,一采购实体应在附录3所列适当纸制或电子媒介中公布预定采购通知。此类媒介应可广泛传播且此类通知至少应在通知中所示时间期限结束前可使公众容易获得。对于附件1中采购实体,通知至少在附录3中所列任何最短期限内,可通过单一访问点,通过电子方式免费访问;对于附件23中的采购实体,如可通过电子方式访问,则通知至少应通过可免费访问的网关电子站点提供等。

  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每一预定采购的通知应包含:(1)采购实体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与采购实体联系并获得所有与采购有关的相关文件所必要的信息,以及其他成本付款条件(如果有);(2)关于采购的描述,包括将予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性质和数量,如数量不可知,则为估计数量;(3)对于续生采购,如可能,公布预定采购随后通知的估计时间;(4)任何选择的描述;(5)货物或服务交付的时限或合同期限;(5)将要使用的采购方式及是否将涉及谈判及电子拍卖等事宜。

  GPA11条规定,一采购实体在下列情形下可将第3款所列招标时限缩短5天,预定采购的通知以电子方式公布,所有招标文件自预定采购通知公布之日起以电子方式可获得,采购实体可以电子方式接收投标书的。对于商业货物或服务的,该实体可将第3款所列时限缩短至少于13天,条件是该实体以电子方式同时公布预定采购通知和招标文件。如该实体也以电子方式接收货物和服务的投标文件,则该实体可将第3款所列时限缩短至少于10天。

  GPA16条规定,不迟于本协定所涵盖的每一合同授予的后72天内,一采购实体应在附件3所列适当纸制或电子媒介中公布通知。如仅使用一种电子媒介,则信息应在一合理期限内可容易获得。通知采购事项的货物或服务、采购实体的名称和地址等一系列事宜。

  CPTPP未规定电子拍卖,第15.4条第8款规定了电子方式的使用,第15.14条第4款规定了电子采购方式的招标时限,其具体内容与GPA基本一致。

  我国《政府采购法》未规定电子采购。

  2)修改建议:

  电子采购是政府采购的必然趋势,我国各地大多已建立电子采购平台,亟待从法律上进行规范建立电子采购制度的基本架构,以有助于电子采购在技术上和制度上不断完善。

  增补条文:

  [电子采购的一般原则]

  以电子手段进行采购,采购人应当:

  (一)确保在采购中使用的信息技术系统和软件,包括与身份验证和信息加密有关的信息技术系统和软件,是可以普遍获得的,并且与其他可普遍获得的信息技术系统和软件相兼容;

  (二)确保投标申请书和投标文件完整性的维护机制,包括确定接收时间和防止不当访问。

  [电子拍卖]

  采购人在招标采购中可以使用电子拍卖的手段展示投标供应商的最新报价以及可量化非价格评标因素折算的价值,从而进行投标排序。

  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使用电子拍卖的,应当在电子拍卖开始前将以下内容提供给每一个参加者:

  (一)基于招标文件中所列评审标准的、将在拍卖过程中自动排序或重新排序所使用的自动评审方法,包括数学公式;

  (二)如果使用综合评标法,对评标指标的最初评价结果;及

  (三)有关电子拍卖活动的其他相关信息。(续)

  (作者系财政部政府采购立法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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