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余年的美国政府采购史上,美国针对反残疾人就业歧视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文件,并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保障残疾人在政府采购中的合法权益。
根源于“反歧视”理念
同许多国家一样,美国联邦政府每年大部分的预算支出是通过政府采购实现的,而涉及这方面的法律就有500多部。一般而言,美国政府采购活动通过两大途径进行,一是我们熟知的采购合同,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政府自身的直接需求。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组织,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就可以通过这一途径参与其中。二是财政援助,包括财政拨款和合作协议两种形式。
美国政府从残疾人福利单位进行采购的起点可以追溯到独立战争爆发之前的殖民地时期。美国总统文献档案表明,联邦行政分支涉及非营利性民间社团的政府采购事项,至少在19 世纪就已经出现了。
以开放、自由、平等而著称的美国,其一系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府采购政策,可以说均源于“反歧视”这一理念。从反种族歧视到反性别歧视,再到反就业歧视,美国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反残疾人就业歧视的制度体系。
“能力第一计划”便是美国扶持残疾人福利单位的一个很好的范例。在“能力第一计划”中,政府购买由盲人和重度残疾人生产的产品是一项法定义务。该计划由美国总统任命的“美国能力第一计划指导委员会”领导,委员会共15 名成员,其中4名成员代表相关公众群体和非营利组织(一人为盲人,一人为重度残障者,来自盲人非营利组织和重度残障者非营利组织的代表各一人) 。
将政府采购向残疾人倾斜写入法律法规
在“反歧视”理念的指引下,美国主要借助立法和成立专门机构这两大举措,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扶持残疾人福利单位。
一方面,美国构建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反残疾人就业歧视的法律体系,其以宪法为基础,以《康复法案》《美国残疾人法案》《民权法案》《平等工资法案》《反就业年龄歧视法案》等为主要框架。
其中,《康复法案》明确提出,政府采购政策应向残疾人倾斜。此项法案于1973年诞生,是一部关于残疾预防和康复的社会福利法案,它首次从社会福利层面禁止对残疾人实行就业歧视。该法案规定,联邦政府部门、联邦政府采购合同方或接受联邦资助的机构不得歧视符合工作条件的残疾人,要尽到合理照顾的义务,并且采取积极措施雇用残疾人。法案还明确,当采购标的超过一万美元时,采购合同中应当要求供应商对适格的残疾人采取雇用、晋升的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1998年的《康复法案》修正案第508节明确,联邦政府开发、购买、维护以及使用的电子信息技术都应向残疾人开放,同时加强了技术访问要求。政府部门必须遵循该项规定,但私营部门不受其约束。
另外,该法案修正案第508节还提供了针对各种技术的标准,包括软件应用程序和操作系统,基于网络的信息或应用程序,电讯产品、视频和多媒体产品,台式电脑和便携式电脑等。残疾人的信息技术访问权要通过确定产品是否遵守Access Board标准来判定,而这项规定也将成为政府采购条例中准入标准的内容之一。
另一方面,美国还设立了负责执行反就业歧视政策的专门机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该机构设立于肯尼迪政府时期,目的在于将平等的雇佣机会贯彻到政府雇佣合同以及政府承包合同下的雇佣行为中,加强对违规雇主的威慑力,对歧视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阻遏作用。这些做法和成功经验,对我国借助政府采购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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