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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公共采购:如何在变革中实现共赢?
时间:2016-03-25阅读:0

  ——来自欧盟委员会的改革诠释

  现行的欧盟公共采购规则是于2004年颁布的,旨在维护公共采购合同授予程序的透明度,确保所有欧洲企业能为欧盟提供服务或产品。随着欧盟经济、社会以及政策的不断发展,以及现有财政紧缩状况促使着欧盟公共采购领域发生一场新变革。欧盟对这场变革寄予厚望,信誓旦旦地为这次公共采购革新设置了两个目标:一是确保规则对公共购买者与企业来说更为简明有效;二是为公共购买者在透明与竞争的原则下提供“物有所值”的工程、货物与服务。

  变革趋势:更灵活与更简便

  2011年12月,欧盟委员会对《关于协调水利、能源、交通和邮政服务实体采购程序的指令》(2004/17/EC)以及《关于协调建筑工程、货物和服务公共采购程序的指令》(2004/18/EC)进行修订,并提出了有关特许权的指令(COM/2011/0897final)。2014年2月26日,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共同通过了新修订的欧盟公共采购规则,要求欧盟所有成员国最迟需要在2016年4月,将新公共采购规则转置成为国家法律(除电子化采购被推迟到2018年10月全面执行)。

  新指令对公共采购程序进行了简化,使其具有更多地灵活性。新规则下,采购人可与企业就合同条款进行更有效地沟通与协商,以便获得符合采购需求的服务。不仅如此,竞标者只需提交竞标申请时同时提供欧盟单一采购文件(ESPD),用以说明其满足项目核心的投标标准,并确认其未被任何强制性条款排除在外,而只有当企业成为中标者后才需提供所有的正式文件与证明,用以确认其在ESPD中所提交信息的正确性。这个新规定将大大缩短采购程序,同时也将为竞标者减少大量投标成本。

  公共采购将成为战略政策工具

  即将在今年四月中旬全面执行的新欧盟公共采购法律框架,有机会将公共采购转化成为战略政策工具。公共采购程序会在新规则下更高效地帮助公共购买者实施环境与社会政策,并在公共合同授予过程中更加重视创新因素,通过公共采购政策帮扶中小企业就十分具有代表性,新规则有助于欧盟中小企业更方便地参与公共采购招投标,政策导向也有助于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并实现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新规则对利益冲突的规定将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合同授予的公平、公正、透明与非歧视。

  新欧盟公共采购规则将会通过严格的程序保障,更高效地利用纳税人的钱,同时创造出更多社会价值,仅有利于公共机构自身,对经营者,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说都是件好事。这也是为什么新欧盟公共采购规则与特许权指令被寄予推动经济增长厚望的原因所在,新指令是确保公共资金被妥善利用的关键工具,将推动政府部门兑现其诺言,同时为企业创造出更具竞争力与创新力的市场环境。

  将腐败拒之门外

  预防腐败并创建文化完整性是《欧盟公共采购指令》在修订中优先考虑实现的目标,新指令为采购公告发布、技术参数设置、投标人在采购各阶段获得平等待遇以及标的评价等搭建了牢固的框架。根据《欧盟委员会反腐败调查2015》,欧盟每年为腐败问题不得不支付1200亿欧元,而为此消磨掉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更是难以估量。如今,公共采购每年约占据欧盟GDP的14%左右(约200亿欧元),公共采购领域一直是腐败问题的高发区,没有一个欧盟成员国在这个问题上幸免。根据2013年发布的一份调查显示,公共采购领域的腐败成本主要出现在五个领域,包括公路与铁路建设、水资源供应与垃圾处理、城市/公用事业建设、培训与研发,在被调查的8个欧盟成员国中,每个国家的公共采购腐败成本约在14亿欧元到22亿欧元间。

  欧盟新修订的公共采购规则包含的以下内容将显著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并有效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比如,当公共采购参与者在受私欲影响时,很容易为个人利益而发生欺诈与利益冲突。在面对这类问题上,欧盟在新指令中首次引入“利益冲突”的概念,这个新定义将为监管机构处理此类案件中,高效辨识欺诈行为与利益冲突提供便利。不仅如此,欧盟成员国与缔约机构也被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高效地预防、辨识并修复此类案件。

  在过去,欧盟成员国的采购人为了能将橄榄枝抛向自己中意的企业,采取的普遍做法是在招标准备阶段就与意向企业进行初步的市场协商,以便这家企业能最终入围。然而在未来,采购人必须确保他们在招标前与企业进行协商的过程中,不得做出任何有损于招标程序竞争性的举动,同时确保采购人向一家竞标企业公布的所有信息,能够被其他参与竞标的企业知晓。

  在旧指令运行过程中,竞标企业在被认为有欺诈或腐败行为时,将不被允许参与进公共采购程序。根据新指令,竞标企业在被认为对决策程序有过度影响或被认为制造虚假陈述时,也将被请出公共采购程序。

  通常来说,合同授予后的一段时期也是腐败问题的高发期,双方很有可能在合同条款已明确后又重新修改合同内容。新指令规定,针对采购内容的修改需要发生在采购文件的初始阶段,不允许在采购文件内容清晰准确,并且具备严格的审查条款时,重新发起招标或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没有实质性的修改,比如在合同授予后改变合同性质或打破合同的经济平衡。

  提高透明度是对抗公共部门玩忽职守与公共采购中腐败问题的最有效方式,欧盟成员国被要求每三年向欧委会呈交一份关于国家机构违反规则及公共部门行为的监测报告,采购人必须在其任期内,留存价值较高合同的副本,同时确保公众有权利知晓合同内容。任何公共采购授予程序必须涵盖这样一项内容:即由采购人发布的详细报告,用以解释他们如何在不同程序中考量各种因素并作出最终的决定,如果在采购过程中发生任何利益冲突也需要在报告中体现,并需要将此类内容转发给欧委会或其他中央机构以寻求解决方案。

  不仅如此,新指令对采购程序的简化,并强调将更多在公共采购中使用电子化工具,其中包括欧盟计划在2018年强制在全部成员国内使用电子化采购,对特许权合同设置了专门的法律框架以提高其透明度,为减轻竞标者管理压力,同时方便缔约机构审核,新指令在资格预审阶段引入欧盟单一采购文件(ESPD),由竞标者主动提交自我申明,这些新变化都将成为对抗公共采购中欺诈行为与腐败问题的有力工具。

  (朱颖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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