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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开始关注政府采购项目劳动者待遇
时间:2015-10-21阅读:0

  瑞典政府今后将采取措施,保证政府采购供应商为相关项目涉及的劳动者提供的待遇参照集体劳资协议。近日,瑞典政府为此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就具体改革方案作出了说明。

  长期以来,同为北欧国家的丹麦、芬兰、挪威三国政府部门的政府采购合同中一直包含称为“劳动者条例”的相关条款。这些条款要求保证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劳动者至少要享受符合集体劳资协议规定的最低劳动待遇保障,保障标准综合考虑了包括项目工作环境在内的多种因素。

  瑞典政府为该项改革成立的专门委员会认为,对于瑞典政府采购的部分项目,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包含项目参与劳动者的工作待遇情况。这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主要包括建筑施工、清洁、租车服务等可能存在不公平工作条件的项目。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应要求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与劳动者签订的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节假日休假安排等涉及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合同文件。

  除此之外,委员会提出,政府应该考虑是否有必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来提高劳动者待遇,如要求政府采购供应商为其雇佣的劳动者提供职业补助金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劳动保险等。同样,政府部门应该将部分必须签订劳动者保障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拓展到其他所有政府采购项目。

  目前,委员会认为改革推进难度较大的部分是如何满足欧盟政府采购条例规定的“透明与可预测”要求。欧盟条例规定,政府采购部门公布招标文件时必须清楚、具体、明白地让“所有投标人”理解解政府期待的标准。

  举例来说,投标人无须再查阅其他的政策文件,从政府公布的招标文件就能明确了解他们需要给项目涉及的劳动者支付多少工资。然而,除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的集体劳资协议之外,瑞典目前还没有一个可供参照,且数据可以直接写入政府采购合同的集体劳资协议参照标准数据库。

  此外,委员会还提议,涉及劳资关系的这部分工作应该由最近成立的政府采购部来完成。该部门主要负责协助政府其他部门完成政府采购流程。应该由该部门来决定,哪类政府采购项目应该启动劳动者保障条件强制实施标准。

  目前,委员会的提出的改革建议正处于征询意见阶段。委员会认为,丹麦、芬兰、挪威在这个领域的表现远远领先于瑞典的原因就在于,这些国家很早就通过了国际劳工组织第94号协议。该标准要求劳动者应该保证至少享有集体劳资协议规定的最低劳动待遇。目前,该委员会正在研究瑞典是否可以参照执行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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