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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规范我市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3-11-06阅读:0

津财采〔2009〕35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市政府《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47号)要求,现就规范我市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我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其中市级预算单位原则委托市级集中采购机构。

  二、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区县,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应当由采购单位委托我市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并报本区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涉及的监督管理及其相关审批事项由本区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

  三、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采购活动,增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非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与非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联名组织实施采购。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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