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规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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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规范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通知
时间:2013-11-06阅读:0

津财采〔2006〕7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自觉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防止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六十三条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四、八条规定,现将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通知如下:

  一、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其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和采购信息公告,必须在我市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的《天津市政府采购网》(www.tjgp.gov.cn)上予以公布。

  二、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确定的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等采购结果,必须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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