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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流通领域农资商品抽检服务项目
时间:2017-10-18阅读:0
     一、项目背景

流通领域农资商品抽检是监督农资产品质量、依法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障粮食生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多年来,省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农资商品的市场监管,提升农资商品质量。2014年9月,我省启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后,省工商局按照《辽宁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编制、信息公开、组织采购、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绩效评价等购买流程,对流通领域肥料、农药、农膜、农机具等农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实施购买服务。2016年,省工商局政府购买流通领域农资商品抽检服务确定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领域试点项目。

二、项目实施

(一)项目购买主体。省工商局是农资商品市场监管行政部门,也是流通领域农资商品抽检服务的购买主体。按照政府主导,有序推进,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强化预算,注重绩效的原则,省工商局规范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加大对农资商品的市场监管,不断提升农资商品质量。

(二)项目申报和预算管理。2015年9月,省工商局根据2016年度预算的编制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对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了流通领域农资商品抽检服务项目支出,随同省工商局的部门预算一并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对省工商局申报的流通领域农资商品抽检服务项目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流通领域农资商品抽检服务项目,随省工商局的部门预算一并批复省工商局执行。2016年,省财政厅预算安排省工商局流通领域农资商品抽检服务项目资金70万元,国家工商总局安排资金30万元,共计100万元。

(三)公开项目信息。省工商局在省财政厅批复流通领域农资商品抽检服务项目支出20日后,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了政府购买流通领域农资商品抽检服务相关信息,主要内容为:一是项目的预算金额为70万元。二是项目的承接主体为企业或事业单位。三是项目直接受益对象是社会公众。四是要求承接主体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及农资产品管理法律法规,对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进行抽查检验。

(四)确定承接主体。为适应抽检需求,省工商局采取多种采购方式选择承接主体。针对农资商品抽检的程序繁杂、技术性强、有资质检验机构数量有限等情况,省工商局对农资商品中的肥料、农药、农膜、农机具等分别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一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流通领域肥料和小型农机具抽查检验服务机构。2016年2月,经省财政厅批准对流通领域肥料和小型农机具抽查检验服务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省工商局委托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并签订《辽宁省省直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提交并审核通过了《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服务类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通过互联网对外公示,开展招标采购工作。在公示期间,流通领域肥料和小型农机具抽查检验服务项目共有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抚顺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锦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朝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盘锦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瓦房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6家抽检机构参与招标采购。省政府采购中心于3月28日在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投标工作,参与评审小组由6位专家评审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流通领域肥料抽检项目设6个小项目,每个项目均有3家抽检机构参与投标,最后6个项目均以最低报价的抽检机构为中标单位,分别为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抚顺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锦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朝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盘锦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瓦房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肥料抽检服务项目合同金额总计60万元。参与流通领域小型农机具抽检服务项目投标的抽检机构有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瓦房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盘锦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最后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瓦房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中标,小型农机具抽检服务项目合同金额总计15万元。二是采取询价的方式,确定流通领域农药、农膜、大型农机具抽样检验服务机构。2016年8月16日经省财政批准,对流通领域农药、农膜、大型农机具抽样检验服务采取询价的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省工商局于2016年8月17日成立询价小组(由财务处、监察处、市场处组成),并向具有抽检资质的检验机构发出询价函,于8月28日前,收到检验机构全部回复报价函,由于农膜和大型农机具检验机构只有抚顺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一家,所以,抚顺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以低于国家定价标准确定最后中标价格。参与农药抽检服务项目投标的机构有锦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沈阳化工研究所,最后锦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中标。农药、农膜、大型农机具抽检服务项目合同金额总计22万元。

(五)合同签订和管理。承接主体确定后,省工商局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为进一步明确农资商品的具体抽检任务,保证抽检工作质量,省工商局分别与承担抽检肥料、农药、农膜、农机具等服务机构协商签订了具体抽检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抽检服务的期限、范围、抽样检验品种、数量等。二是抽样规则、抽样人员的人数,以及承检机构和抽样人员的具体职责。三是检验标准和检验项目。四是抽检费用依据实际抽检批次进行结算。五是承检机构要在检验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检工作报告。

(六)项目的监督检查。省工商局注重对承接主体的监管,确保抽样程序合法,检验报告真实有效。抽样人员抽样前不得事先通知被检商品经营者。一是抽样人员到达抽样地点后,出示相关执法文件和有效证件,并告知被抽检商品经营者抽检依据、方法和相关权利和义务。在抽检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规定抽样,由两名工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和被抽检商品经营者共同监督。二抽检机构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被抽检商品经营者须知》要求和标准抽样、封样,抽检机构工作人员、工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和被抽检商品经营者方可签字,否则,重新抽样。最后,经抽检机构、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被抽检商品经营者签字盖章确认,不能现场盖章的可由经营者现场签字并按手印。三是要求承接主体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格式规范、内容齐全、结论明确,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

(七)支付项目资金。省工商局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和标准组织对抽检工作进行验收,省工商局根据验收结果和实际抽检批次与抽检机构进行结算。一是提交网上验收申请。抽检单位完成抽检工作后,在网上提交验收申请。二是成立验收小组。省工商局根据提交的验收申请,成立验收小组,由省工商局财务处、监察处、市场规范管理处组织验收,验收的内容是抽检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抽检任务,并且抽检结果要达到社会效果。三是支付抽查检验费。省工商局在政府采购网上提交《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并将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档案移交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最后与检验机构结算,支付抽查检验费。截止2016年10月底,抽检机构共抽检农资商品751批次,其中,检出不合格农资商品268次,共支付资金97万元。

(八)项目绩效评价。流通领域农资商品抽检服务项目列入省本级2016年预算绩效管理范畴,并设置了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该项目的绩效目标。2017年初,省工商局采取自行评价的方式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经考核评价,该项目完成了2016年初制定的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的绩效目标任务。同时,省工商局将2016年农资监管情况与2015年做了比较分析。

2016年查处抽检农资商品(肥料、农机具、农膜)案件887件,比2015年的1024件减少137件,下降了13.38%,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1486.05万元,比2015年的553.84万元增加了932.21万元,上升了168.32%,加大了对农民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三、项目成效和亮点

2016年,省工商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规范了农资商品的抽检行为,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实实在在地起到了震慑作用,对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农资商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罚情况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为全省农资市场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效保障了全省农业生产安全和辽宁“菜篮子”工程建设。一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增强了检验机构的竞争力,提高了检验机构提供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二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规范了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项目资金使用,做到了预算多少使用多少,保证了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提高了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问题与建议

(一)存在问题。由于流通领域农资产品抽检从抽样到检验整个程序比较繁杂、时间紧、技术较强、抽检批次多、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数量和能力有限,导致抽检机构承接主体的选择有难度,难以形成充分的竞争市场。同时,省工商局选择抽检机构的范围较窄,只局限于本系统范畴内的检验机构,没有将抽检机构的选择扩大到其他行业领域,严重影响了抽检服务的质量。

(二)有关建议。一是研究制定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为承接流通领域农资商品抽检机构提供政策支持和引导,通过采取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不断提升流通领域农资商品抽检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二是对抽检机构承接主体的选择要从省工商系统扩大到其他行业领域,要充分体现市场的竞争性,不断提高抽检工作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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