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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协议》的内容及影响力
时间:2010-08-27阅读:0
  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协调现行世界贸易的环境;通过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机制,增强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政府采购的经济性和高效率;同时还应保证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额外利益,在可行和适当的时候,实施差别措施,即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的、更优惠的待遇。WTO《政府采购协议》由序言、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待遇、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特殊的差别待遇、技术要求、投标程序、资料和审查、义务的执行、本协定的例外、最后条款等十个部分组成。 《政府采购协议》主要强调以下三个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即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者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者供应商而歧视国外产品或者供应商;二是公开性原则,即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三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即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如提供技术援助,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同时, 《政府采购协议》对采购主体、采购对象、契约形式和采购限额适用的排除等也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并就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谈判式采购的方式、对质疑程序的启动等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政府采购协议》是WTO协定附录中4个单项贸易协议之一(其余3项分别是民用航空器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但并不属于加入WTO所需签订的一揽子协议的范围。根据《政府采购协议》规定,该协议只约束签字接受它的WTO缔约方,而未加入该协议的缔约方则无需承担协议所规定的义务。但这并不等于《政府采购协议》对非协议方的缔约国没有影响。

  《政府采购协议》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影响着已经加入WTO并签署了《政府采购协议的缔约方》。如新加坡在加人WTO以后,为了更好地履行 WTO《政府采购协议》的义务,制定了《政府采购法案》。这一法案的主要原则是遵循WTO《政府采购协议》有关规定。新加坡政府对《政府采购协议》的缔约方按《政府采购协议》的规定执行;对非《政府采购协议》的缔约方则按本国的《政府采购法案》执行。另一方面《政府采购协议》对非WTO缔约国也有影响。本来《政府采购协议》并非属于加入WTO的一揽子协议,加入WTO体系后,缔约国是否加入该协议完全取决于自行决定。但是为了占领要求加人WTO的申请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许多协议国往往要求申请国在加入WTO时二并签署《政府采购协议》。我国加入WTO的谈判过程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我国前景广阔的政府采购市场,早就让《政府采购协议》的协议国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在中国申请加人WTO的谈判过程中,许多己参加该协议的发达国家极为希望我国尽早签署《政府采购协议》,甚至将《政府采购协议》捆绑于WTO强制性条件中,作为中国加入WT0的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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