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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采购协议》焦点及我国谈判时应注意的问题(之三)
时间:2004-06-21阅读:0
  四、协议的前途——更宽松还是更严格的执行机制

  目前,在协议的执行上有两大对立观点,它成为WTO新一论多边贸易谈判开始之前,在历次部长级会议上争论的主题之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协议下一步工作是使规定更加严格,并应增加新的条款进行约束。例如政府服务合同的采购问题,地方政府和其他公共组织采购机构范围的问题等。其理由是,由于条件过于灵活,造成现有的缔约方之间承担责任不平衡,或者,由于双边谈判的不同结果使得权利义务不平等。

  第二种观点是,不要再增加新规定或细化现有规则,而是考虑以适当宽松的条件吸引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协议。更宽松的条件则是为了解决促使WTO其他成员方尽快加入该协议的问题。目前,协议的缔约方仅占世贸组织全体成员的19%,而占WTO大多数的发展中成员都不是该协议的签字国。显然,对政府采购委员会来说,促成更多的发展中国家的加入、推动协议朝着多边化发展的工作显得更为重要。

  从世界贸易组织的角度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界限会妨碍最惠国待遇和非歧视原则的执行,因此除了在加强对国家贸易政策方面的审查外,还强调对一国贸易水平和国际收支的审查,推行对发展中国家的 “毕业”制度。这些制度可以通过WTO的“一揽子”多边协议强制推行,但是对于自愿加入的诸边协议来说,特别是对于涉及一国的经济主权和政府宏观政策的政府采购来说,它的加速推行就会遇到阻力,甚至得到适得其反的效果。因此,与其在协议中纳入一些严格甚至苛刻的条款,不如宽松标准,给予发展中国家一个略微自由的空间,即较多的差别待遇。

  此外,协议对发展中国家敞开大门的一个根本原因是,发展中国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会对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市场构成威胁。首先在企业实力方面,发展中国家无论在技术、资金、经营水平上,都难以与发达国家企业匹敌;其次,在市场开放的准备上,发达国家有着长期的经验积累和一系列法律法规,在打开的门户后编织了密实的天罗地网,没有对该国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研究和掌握的基础是无法轻易进入的。因此,发达国家可以在政府采购开放方面暂时不严格强调“对等开放”的问题。

  五、协议的原则——透明度适用范围的外延

  WTO建立以来,政府采购透明化问题得到各方面广泛重视,透明化的进程加快。乌拉圭回合上所达成的《政府采购协议》增加的透明度条款不但在内容上填补了以往没有的空白,而且,为那些暂时不考虑加入协议、但愿意参照协议执行的国家开了方便之门。协议的“透明度”条款提出了技术规格、发布公告和遵守事先约定采购条件等三方面要求,并指出,执行上述要求的非缔约方可以成为观察方。需要说明的是,这三方面要求恰恰是协议的最核心的规定。也就是说,协议已经把适用范围扩展到各观察方。

  在协议之外,世贸组织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也推进十分重视。1996年12月召开的WTO部长级会议上,决定成立“政府采购透明化工作组”,每年召集会议,讨论和研究世界和各国政府采购透明化的有效手段,其主要任务就是就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透明度规则、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的方法与途径等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与谈判,以便为将来可能建立的WTO政府采购透明度多边协议提供内容上的支持。这就意味着,政府采购虽然尚处于诸边协议阶段,但其中的透明度条款已经向着多边化发展。

  WTO近几年还通过推动政府采购信息电子化、网络化解决透明度的技术问题。对于已经有网络化基础的发达国家,政府采购信息的处理在技术上已经过关,在成本上已达到递减阶段,并不会构成太大的负担。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一切从零开始建设,政府开支的负担会骤然增加,技术问题和资金问题都会使政府采购的成本因此而加大。为此,WTO至今没有贸然提出以电子信息加速透明化的议题。



  结束语

  上述争论的焦点也正是我国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谈判时应当特别注意的重点问题。我们应从战略角度充分利用WTO规则和诸边协议的特点。

  在谈判承诺方式方面,区分多边协议与诸边协议的不同。按照世贸组织规定,多边协议是“一揽子”加入,即,新成员在加入谈判时不能在各项WTO多边协议中进行选择,修改或附加条件。《政府采购协议》则有很大不同:可以自由选择加入,还可以在参加的条件上,即协议管辖范围方面与其他缔约方进行谈判。只要与谈判方达成一致,协议最终约束的范围就只在出价的范围内。《协议》通过相互谈判- “出价与要价”的方式,列出本国执行协议的各采购部门和机构,同时向对方提出对等的条件或其它要价。

  在可享受的优惠待遇方面,《协议》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了较大优惠,包括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程度,资金和贸易需求,灵活提出承诺条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当充分利用《协议》的“出价”权利和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承诺加入《协议》,但并不是全部开放公共市场。开放的部门数量和开放的程度由我方开列名单和条件,并向政府采购委员会提出排除国民待遇原则在某些部门的适用性。


作者姓名:刘慧
作者单位:国际关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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