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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采购协议》焦点及我国谈判时应注意的问题(之一)
时间:2004-06-21阅读:0
  《政府采购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中的制度规范之一。它是关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以非歧视待遇原则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准则,规定了各缔约方的权利义务,为有关各方的政府采购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设立的国际标准。

  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我国于2003年底以前开始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由于政府采购领域在国际贸易中是一个最为特殊的领域,它的开放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涉及经济贸易问题,更涉及政治和社会问题,所以谈判准备不能仅限于对其法律条文的研究,而须站在宏观经济、财政政策、政治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多种角度,进行深层次的研究,以提出切实可行的加入对策。

  一、政府采购国际市场开放进程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早在60年代初期就开始研究政府采购国际规则的问题。1963年开始对各成员国的国际政府采购政策和状况进行调查,1964年成立专家组研究解决办法,1967年提出了研究报告和方案。此后,政府采购壁垒问题在每年一度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部长级理事会上历次被提出来,逐渐形成了《政府采购政策、程序和规则草案》,为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上达成《政府采购协议》做了铺垫。

  欧共体的政府采购立法超前于其它任何国际经济组织。1966年,欧共体出台了第一部以“指令”为立法形式的政府采购法。到GATT开始谈及政府采购问题时,欧共体已经具有政府货物采购和公共工程采购两部业已修订过的法律。随着一体化的发展,该组织加紧政府采购内部市场开放的进程,到目前为止,欧盟共制定了六个关于政府采购的法规,不仅对有关法律、程序、透明度等进行规定,而且还包括两个完整的对供应商救济和损害赔偿的法规。

  GATT东京回合(1973-1979)谈判围绕非关税壁垒问题进行,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是讨论问题之一。GATT于1976年7月建立了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该领域的研究和协议起草工作。委员会较多地采纳了OECD递交的有关政府采购规则的建议草案,该草案汇集了发达国家之间、特别是欧共体十余年的立法经验和成果,提出“要为政府采购走向国际公开竞争,取消在政府合同授予中对外国供应商的歧视制定一个具体解决办法”。

  有关各方认为,世界各国政府采购已占全世界GNP的15%左右,开放将会极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更大范围地实现国际市场公平竞争,同时,还能开辟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待遇的新领域。通过分析,关贸总协定最后达成共识:应该形成一个政府采购的国际行为准则,在非歧视性政策和国民待遇问题上,就法律、程序、规则、政府采购的透明和公开,争议的解决及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一个特殊和优惠的规定等一系列问题上,制定一个协议。终于,《政府采购协议》于1979年达成,并于1981年1月1日生效。此后,协议经过了1986年和1994年2次比较大的修改,使协议适用范围扩大,运做程序规定更加具体,并且补充了透明度条款和质疑审查程序等。新协议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重新签署,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作为WTO协议框架的一部分,《政府采购协议》目前有28个缔约方(27个国家和地区,1个区域性国际组织)签署参加,另外,有近30个观察国或地区作为该协议的观察方。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共有24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的范围,国民待遇与非歧视原则,采购程序的规定,透明度原则及信息披露,申诉和争端解决机制等五方面内容。

  WTO所有协议中,政府采购与服务贸易协议的达成是最坎坷的,然而,服务贸易领域如果排除政府干预的成分,其市场开放会简化许多:争议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的差距方面,也就是说,根本上还是经济发展程度的问题。而政府采购的争议则是全方位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矛盾的焦点在于:每个国家、地区都以其政治制度、行政结构和政府管理手段的自身规律强调其特殊性,市场开放问题因而错综复杂。


作者姓名:刘慧
作者单位:国际关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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